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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20元遭拒艾滋感染者咬伤人,法律无从下手
2007-09-06 09:42:18 来源:
索要20元钱遭拒,艾滋病感染者将人咬伤,被咬者整日茶饭不思,深陷痛苦与绝望。公、检、法进行专题研究,发现遭遇法律空白。
索20元遭拒艾滋感染者咬伤人 法律无从下手
2005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青神县做铁屑生意的郑志刚在美食街吃宵夜,艾滋病感染者陈铁军向其索要20元钱遭拒,陈将郑咬伤。由此,郑志刚一家的幸福生活被彻底粉碎,而陈铁军仍旁若无人地游荡在大街上。当地司法机关称,国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对陈的行为治罪。那么郑志刚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为此大周刊主持人萧宇专程采访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副庭长肖俊生和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李双盈。索钱遭拒 一口咬伤他脸
2005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青神县永鸿铁屑处理厂老板郑志刚从县城某茶楼陪朋友打完麻将出来,与爱人娄义群一起到美食街吃宵夜。突然,两名男子来到餐桌前要郑志刚拿包烟给他们,郑志刚抬头一看,与该两名男子并不认识,便非常不高兴地回答说没有。其中一男子就让郑志刚买一包给他,郑说:“你们也不看看,现在都几点了,我到哪里给你们去买?”该男子说:“那你给我20块钱,我自己去买。”郑志刚生气地说:“没钱”。拒绝了他们无理地要求,该两名男子只好离开。
不料20分钟后,两名男子又回来了,向郑要钱的男子手上还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郑志刚一看,知道事情不妙,连忙拔腿就跑,娄眼睁睁地看着持刀男子向丈夫追去。连忙拿手机打110报警,另一名男子见娄报警,举起店内一把竹椅向娄砸来,竹椅摔在娄吃饭的桌上,顿时散了架。郑听到响声,担心妻子受伤,又折了回来。这时持刀男子也追了回来,两名男子共同向郑志刚袭去,郑志刚情急之下操起一根竹椅断“腿”与两名男子打在一处,郑志刚将持刀男子手中的水果刀击落,但郑也被两人按倒在地,突然,郑右脸颧骨一阵剧烈疼痛,紧接着鲜血直流:他被持刀男子咬了一口!
正在这时110警车到达了案发现场,公安干警将三人分开,并将两名男子及郑志刚夫妇带回城关派出所。当日5时20分,做完笔录的郑志刚夫妇和两名男子分别离开了派出所。随后,郑志刚夫妇赶到青神县人民医院对伤口进行了简单的消毒处理。
萧宇:这真是“飞来横祸”,自己好端端地在吃宵夜,却被无端搅局,先是强拿硬要20元钱,接着就是持刀相向,下嘴咬人。两名男子之行为肯定是于法不容的了。
肖俊生:是啊。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双方之间本无宿怨,但违法犯罪者却无视法律规定及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肆意实施侵害行为,其行为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惩戒。就本案而言,两男子先是无端发难,向素不相识的郑志刚索要钱财,在被拒绝后就持刀相向,其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郑志刚,将郑志刚按倒在地,用嘴咬其面部肌肉等侵害他人健康权之行为,而且具备社会危害性,因此,如果他们的行为给郑志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他们无疑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李双盈:总体来看,无疑两男子之行为构成了犯罪,理应绳之以法,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但对该两名男子的行为要划分为几个节段,才能充分认识其行为的性质以及社会危害性。首先,本案的起因是两名男子向郑志刚索要钱财,如果他们仅仅是索要钱财,而无其他目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属于一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话,那么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按该条规定,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次,根据事态的发展,两名男子在索要钱财遭拒后并不是立即实施暴力,而是离开后又手持凶器——一把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返回,对郑志刚进行砍杀,在被郑志刚将凶器击落后,将郑志刚按倒在地,咬其面部。但就此节段而言,两男子的主观目的已经由索要钱财转化为对郑志刚的故意伤害,其内心是索要钱财遭拒后出于对郑志刚的报复,所以其最终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给郑志刚造成的伤害程度。
晴天霹雳 被咬者感染艾滋
21日早上9时许,郑志刚夫妇来到青神县疾病控制中心抽血化验。医生吴某询问了咬人者的姓名,郑志刚依稀记得在城关派出所讯问时咬人男子自称叫陈铁军。吴医生一听到“陈铁军”的名字突然变得神情很急切,原来,陈铁军是青神县疾控中心登记在册的艾滋病患者或感染者之一。“如果真是被陈铁军咬伤,那后果将不堪设想!”郑志刚夫妇立即赶往城关派出所,当得知咬人者确为陈铁军后,郑当即瘫软在了地上。
22日一早,郑志刚在妻子的陪伴下来到省疾病控制中心,专家李某询问了相关情况后,惋惜地对他们说:“你们来晚了,如果被咬伤后4小时之内服用口服预防药,完全能避免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现在就不好说了……”李医生表示,郑志刚是否会传染上艾滋病病毒还无法确定。被咬伤后、4周后、8周后、12周后和半年后要做5次抽血检查,做完第12周的检查后,会同前面3次检查结果,才能初步断定是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从省疾病控制中心回来后,郑志刚就整日茶饭不思,精神恍惚,成天生活在绝望与痛苦之中,健壮的身躯日渐消瘦,仿佛一下子就苍老了10岁,铁屑处理厂也无心打理,无奈低价转让给了别人。据了解,49岁的郑志刚有两个儿子,出事前一家人生活很美满。而此时的陈铁军,仍若无其事地游荡在青神县的大街上,由于其本身就是无业游民又是独身一人且系吸毒人员,3个月前曾被县公安局送往眉山市传染病医院进行强制戒毒。11月3日被解除强制戒毒而恢复自由。所以该咬人事件对他基本没有造成什么影响。据了解,类似于被咬事件的并非郑志刚一个人,另有青神县居民反映,前两个月她下楼去买菜,遇到一瘦骨嶙峋的男子,对方开口就说:“我是艾滋病患者,给我100元买烟,不干就咬你一口。”她吓得把仅有的30元全部给了他才脱身。
萧宇:案件到此才真相大白,伤人者竟然为艾滋病感染者,令人观后不禁震撼不已。通过案件情节可以看出,郑志刚有可能被感染爱滋病毒,陈铁军之行为给郑志刚及其全家造成的身心伤害不可谓不严重,那么是否就可据此对陈铁军绳之以法,处以刑律呢? 肖俊生: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刚才我们已经说到了他们的最终行为应当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就其行为的定性没有问题,究竟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给郑志刚造成的伤害程度是否达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后果。因为目前郑志刚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还尚无结论,退一步讲,即便是确诊感染了艾滋病毒,就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有一定难度,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条件是给被害人造成轻伤或者重伤。但是感染艾滋病毒或者其他传染病毒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之内。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了传播性病罪,但该条适用的情形是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而卖淫嫖娼,并非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去伤害或者敲诈别人,所以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太适合。
李双盈:被害人郑志刚目前是否感染艾滋病毒还尚未确诊,即便确诊了,以感染艾滋病毒这样的后果来追究陈铁军的刑事责任看来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我们能否从另外一条途径找法律依据呢?我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就是陈铁军在郑志刚的颧骨部位狠狠咬了一口,但是否留下了创口或者疤痕,该案件并未交代清楚。我想,如果郑志刚的面部被陈铁军咬得留下了创口或者疤痕,而且创口或者疤痕长度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那么郑志刚肯定构成了重伤抑或轻伤,是否可以据此来追究陈铁军的刑事责任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规定:(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十四条规定: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从正常情况分析,郑志刚被咬的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应该有很大可能,有关部门可以据此追究陈铁军的刑事责任,如果按这样的思路去解决该案,虽然不可能使郑志刚的合法权益得以全部维护,但最起码陈铁军不可能再若无其事地在大街上游逛了。
专题研究 遭遇法律空白 11月22、23日,青神县县委政法委召集该县公、检、法负责人对陈铁军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了两次专题研究。经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对“明知自己有传染性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构成犯罪”有明确规定,而对“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而对他人进行传播”却没有规定。加上郑志刚还没有确定是否会感染艾滋病毒,从法律的角度,还无法对陈采取相应措施。
据悉,陈铁军系吸毒人员,3个月前曾被县公安局送往眉山市传染病医院进行强制戒毒。由于“治疗效果好,表现较好”,11月3日陈被解除强制戒毒。目前,青神县检察院、法院已分别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青神县禁毒委已向眉山市禁毒委作出书面报告,要求迅速对陈进行收治。
萧宇:从当地各级党政司法机关对此事件的处理来看,还是比较积极的,虽然遭遇了法律上的空白,但迅速对陈铁军进行收制而限制其人身自由,从而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也算是做到了最大的努力。刚才两位嘉宾也谈到了从刑法角度追究其刑事责任有些难度,并且李律师也提到了一个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但可对解决部分问题的方案。试想,如果陈铁军被当地禁毒委收治或者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处以刑罚,该案是否就可以划上一个句号了呢?
肖俊生:如果真象刚才主持人所言,陈铁军被当地禁毒委收治或者被当地司法机关处以刑罚,郑志刚的合法权益还没有得以全面维护。虽然陈铁军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给郑志刚及其家人所造成的伤害却是无法弥补的,即便经过一段时间,郑志刚被确诊没有感染艾滋病毒,但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还是确确实实发生了,而且还不是个小小的伤害。总之,看完这个案子,我的心情是非常沉重的,不管陈铁军日后的结果如何,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真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新的案件也层出不穷,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必须跟上这一形势,及时地作出修改或修订,使违法犯罪者得以应有制裁,被伤害者得以最大限度地经济上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李双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本案来讲,如果陈铁军被当地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郑志刚完全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铁军给其造成的物质损失。但是给其造成的精神伤害,却是无权来主张的。另外,如果陈铁军没有被当地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觉得郑志刚也不是无计可施,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陈铁军侵害其健康权,给其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但赔偿的民事责任是无法免除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还可以向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说,我认为目前郑志刚及其家人不能只是消极地等待或者痛苦地忍受这些现实,应该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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